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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 !第三十二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免?征关税  】   (一)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 】   《。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    》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 ,   》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     (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 第三十三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减征关》。税 :     (一!)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进境物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减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     (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减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  :前款第?一,项减:征关税应当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办理 【 第三十四》条 根据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交《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国务院可以!制定关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三十五条 】减免税货物应当依法!办理手续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年限内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税的—应当补缴关》税, 《    对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境物品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保税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照规定征收】关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内销的除《按照规定《征收:关税:外还应当征》收缓税?。。利息 第【三十七条 》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物品可以依!法暂不缴纳关税但】该货物、物品—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    —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物品【; ? ,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 ,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    —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卫生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  《。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 (六)货样; 】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  :   (八)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  》。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物品 】     前—款,所列货物《、物品在规定—期限内未《复运出境或者未复运!进境:的应当依《法缴纳关税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境:的货物、物品应当根!据,该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缴纳进《口关税;该货物、物!品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未复运出》境的应当《补足依法应缴纳【。的关:税 》 ,  : 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暂时!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未复【运进境的应当依【法缴纳关税》 《第三十九《。。条, 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特殊情形下》经海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前款规定》的期限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四十条! 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纳税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约定的请《求,赔偿期限内且不超】。过原进?出口放行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申报办【理免费补偿或—者更换?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