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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应《纳税额 — 第二十《三条 关税实行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的方式征!收,  》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计算 】 ,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计算   !。  实?。行复合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与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之和计算】 :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 】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  :。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     (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     (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     (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第》二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计税价格 !     》(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   《。  (二)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 (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     —(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费?。用、税收不计入该货!物的计?税价:格 》    (一)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   】  (二《)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 】 ,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 ,    《 ,(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   (《三)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项—目;  【   ?(四)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  纳?税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调整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估—定计税价格应—当扣除下列项—。目  — ,  (一)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    — (二)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 ,第二十九条》 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 !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     出【。口关税不计入—。计税价格 第!三十条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 !。   《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    》。 (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   (三》)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料件成本、加【工费用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四)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第三】十一条 海关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和原产地依》法进行?确定:    》 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确定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和原产》地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