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关《税实行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的方式?征收
》 ,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计算
!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计算
《
【实行复合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与【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之—和计算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
? ?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 : (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 , (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第二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计税价?格
? 《 (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 : (二)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
— (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 《 ,。(,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 —(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费用、!税收:不计入该货物—的计税价格
! : (?一)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
!(二:)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 ,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
》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 (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 (三)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项》目;
— ? ,(,四)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 ,。 , 纳》税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调:。整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估定计税价格应当扣!除下列项目
【 : 《(一)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 ?(二)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
第二十九【条 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
,
—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 》出口关?税,不计:入计税价格
—
第三十条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
— ,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 (—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
》。 (三)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料件成?。本、加工费用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四)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 第三十一条 】海关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和原—产地依法《进行确定
【 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确定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和》原产地的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