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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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关税实行【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的方式《征收
—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计算
《 《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计算
《 —。实行复?合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与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之和计算!。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
【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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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 ? (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 (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 》(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 第二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计税:价格
《 《 :(,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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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 : (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 ? (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 (《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
? (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费用、税收》不计入该货物的计税!价格
》 (一)】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
! (二)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
【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 (—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 (三》)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项目;—
? (四【)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 纳税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调整【。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估定计税价格!应当扣除下》列项目
! (一《),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 : (二)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第》二十九条 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
!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 出口关税不计入】计税:价格
《 第三十》条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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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 (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
— ,(三)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料件成本、》加工费用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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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 第?三十一条 海关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和原】产地依法《进行:确定
】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确定?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和原》。产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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