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 ,。 —    第十三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下列措施并—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 ,   ?   ? ,  (一)禁止或】者限制集会、游【行、示威、街头讲】演以及其《他聚众活动》; ? ?      —   (二)—禁止罢工、罢市、】罢课; —    — ,    (三)【实行新闻管制;【 《    》  :  : (四)《实行通讯、》邮政、?电信:管,制; —      【   ?(五)实行》出境入境管制; 】  —     》  (六)禁—止任何反对戒严的】活,动 《     第十!四,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并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   —  第十五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宵禁措》施宵禁期间在实【行宵禁地区的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通行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和【。戒严实?。施机关制发的特别】通行证 !  :  第十六条 【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或者—戒严指挥机》构,可以在?戒严地区对下列【物品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    【  :  : (一)武器、弹】药,;   !      —(二)管《制刀具; 】    》     (三)易!燃易爆?物品;? ,    】     (—四)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等,。 》     第十七】条  根据执行戒严!任务的需《。要,戒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解《放军的现场指挥员】可以直接《决定临时征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实施征用—应当开具征用单据】 ,    】 前款规定的临【时征用物在使—用完毕或者戒—严解除后《应当及时归还;因】征用造成损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 ,   》。  第?十八条  戒严期】间对戒严地》区的下列单位、场】所采取措施》加强警卫 】    》 , ,   (《一)首脑机》关; 》    —   ?  (二)军事【机关:和重要?军事设施; — ?。   《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和国宾【下榻处; 】。。 :   ?    《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及其!重要:设施; 《 》        (!五):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公用企业和公共设施!; 》      【   (《六)机场、》火车站和港》口; 《 ?         !(七)监《狱、劳教场所—、看守所; 【 :。   《   ?  : ,。(八)其他需—要,加强警卫《的,单位和场《所  】。   ?第十九条《  为保障戒严地】区内的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供】应、价格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     —第二十条  戒【严实施机关依照本法!。采取的?实施戒严《令,的措施和《办法需要公》众遵守的应当公布;!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情!。。况对于不《需要继续实施的【措施和办法》应当及时《公布停?止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