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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 第十三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下列措施并【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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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禁止或者!限制集会、》游行、示威、街【头讲演?以及其?他聚:众活动;
】
! (二)禁止罢【工、罢市、罢课【;
】 (】三)实行新闻管【制;
【
》 (四)实行!通讯、邮《政、电信管制;【
【 ? (五)【实行出?境入境管《制;
! 《 (六)禁止任!何反对戒严的活动
!
》 第》十四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并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 第十五条 【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宵禁措施宵—禁期:间在实行宵禁地【区的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通行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和—戒,严实施机关制发【的特别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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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或,者戒:严指挥机《构可以在戒》严地区?对下列物品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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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武器?、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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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管制刀具;
!
? , (三】)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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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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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根!。据执行?戒严任务的需要戒】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解放军!。的现场指挥员可【以直接决定临时【征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实施征用《应当开具征用—单据:
》
: 前款》规定的临时征—用物在使用完—毕或者戒严解除后】应当及时归还;因】征用造成损》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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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戒?严期间对戒严地区的!下列单?位、场所采取措施加!强警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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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首》脑机关;《。
》
》 : (二)军—事机关和重》要军事设施;
【
《
《 : ,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和国《宾,下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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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及其重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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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公用企业和公共【设施;
》
— —(六)机场、火车】站,和,港口;
【
】。 :。(七)监狱、劳【教场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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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需?要,加强警卫的单位和场!所
! :。第十九条 为保障!戒严:地区内?的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供应、《价格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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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戒—严实施机关依照本】法采取?的实施戒严令—。的措施和《办法需要公》众遵守?的应当公布;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情况对于】不需要继续》实施的措《施和办法应》当及时公布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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