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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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下列—措施:并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一,)禁止?或,者限制集会、游行】、示:威、街头《讲演以?及其他聚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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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禁!止罢工?、罢市、罢课;
】
— 《。 (三)—实行新闻《管制;
《
《
, 》。 (四》。)实行通讯、邮【政、电信管制—;
—。。
!(五)实行出—境入境管制;
】
,
— (六【)禁止任何》反对戒?严的活动
》
!第十四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并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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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宵禁措施宵【禁期间在《实行宵?禁地区的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通行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和戒严实施机关制!发,的,特别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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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或者】戒严指挥机构可以】在戒严地区对—下列物?品,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 :。 (一)!武器:、弹药;
》
《
《 , , (二)管【制刀具;
】
: ? (—三)易燃易爆物品】;,
》
— (四》)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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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根《据执:行戒严任务的需要】戒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解—放军的现场》指挥员可以直接决定!临时征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实施!征,用应当?开具征用《单据
—
《。 前?款规定的《临时征用物在—使用:完毕:或者戒?严解除后应当—及时:归还;因征用造成】损,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
? 第十八条 】戒严:期间:对,戒严地区的下—列单位、《场所:采取措?施加强警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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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首脑》机关;
《
! (二)军事!机关和重要军事设】施;
—
? 《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和国宾【下榻处;
!
】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及其重要设施;
!
,
】 : (五)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公?用企业和公共设施;!
【。。 — (六)机场、【火,车站和港口;—
】。 ? (七)—监狱、劳教场—所、看守所;
】
【 (八【。)其他需要加强警】卫的单位《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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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为保障—戒严地区内的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供应?、价格?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 : 第二?十条 戒严实施机!关依照本法采取的】实施:戒严令的《措施和办法》需要公?众遵守的应当公布】;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情况对于《不,需要:继续实施的措施【和办法应《当及时公布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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