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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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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下列措施并—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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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禁止或】者限制集会、游【行、示威、街头讲】演以及其《他聚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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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禁止罢工、罢市、】罢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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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实行新闻管制;【
《
》 : : (四)《实行通讯、》邮政、?电信: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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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实行》出境入境管制;
】
— 》 (六)禁—止任何反对戒严的】活,动
《
第十!四,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并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
— 第十五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宵禁措》施宵禁期间在实【行宵禁地区的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通行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和【。戒严实?。施机关制发的特别】通行证
! : 第十六条 【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或者—戒严指挥机》构,可以在?戒严地区对下列【物品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
【 : : (一)武器、弹】药,;
! —(二)管《制刀具;
】
》 (三)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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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等,。
》
第十七】条 根据执行戒严!任务的需《。要,戒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解《放军的现场指挥员】可以直接《决定临时征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实施征用—应当开具征用单据】
,
】 前款规定的临【时征用物在使—用完毕或者戒—严解除后《应当及时归还;因】征用造成损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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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戒严期】间对戒严地》区的下列单位、场】所采取措施》加强警卫
】
》 , , (《一)首脑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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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军事【机关:和重要?军事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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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和国宾【下榻处;
】。。
: ? 《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及其!重要:设施;
《
》 (!五):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公用企业和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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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机场、》火车站和港》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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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狱、劳教场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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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其他需—要,加强警卫《的,单位和场《所
】。 ?第十九条《 为保障戒严地】区内的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供】应、价格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
—第二十条 戒【严实施机关依照本法!。采取的?实施戒严《令,的措施和《办法需要公》众遵守的应当公布;!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情!。。况对于不《需要继续实施的【措施和办法》应当及时《公布停?止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