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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 ,。    《 第十三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下列措!施并: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一)禁》止或:者限制集会、—游行、示威》、街头讲演以及其他!聚众活动; 【  》。     》  (二《)禁止罢工》、罢市、罢课;【 《      【   (三)实【行新:闻管制; 【    —     (四【)实行通讯、—邮政、电《信管制; 》 ? ,   ? , ,。    (五)实】行出境入境管制;】 , 》    《    (六)【。。禁止任何《反对戒严的活—动 》。   《  第十四条 【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并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  第十《五,条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宵禁【措施:宵禁期间在实行宵禁!地区的?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通行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和戒严实【施,机,关制发的特别通【行,证 【    第十六条 !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或者戒》严指挥机构可以在戒!严地区对下列物品】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   》     》 (:一)武?。器,、弹药; !    《     (—二)管制刀》具;  !      — (三)易燃易爆】物品;?。 》    《     (—四)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等 》 :。     第十【。七,条 : 根据执行戒—严任务的需要戒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解放军的现!场指挥?员可:以直接决定》临时征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实施!征用应当开具—征用单据 】     前【款规定的临时征用】。物在使用完毕—或者戒严解除—后应当及时归—还;因征用造—成损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   第十八条【。  戒严期》间对戒严地》区的下?列,单位、场所采取措】施加强警卫 —   【      (一)!首脑机关; 【     】    (二—)军事机关》和,重要军事设施; 】   【   ? ,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和》国宾下?榻处:; 》。。       】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及?其重:要设施;《   】      (五】。)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公用企【业和公共设施;【 : ?      —   (六)机场、!火车站和港》口; ?  —      — (:七)监狱《。、劳教场所》、看守所; ! , ,      —  (八)其他【需要加强警卫—的单位和场所 !    — 第十?九条  为保障戒】严地区内的》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供—应、价格《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   【  第二十条  】。戒严实施机关依照】本法采取的实施戒】严,令的措施《和办法需要》公众遵守的应—当公布;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情—况对于不需要—继,。续实施?。的措:施,。和办法?应当及时公布停止】。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