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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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解放军】是戒严执勤》人员
】 戒严—执勤:人员:执行戒严《任,务,时应当佩带由戒严实!施机关统一规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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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 第二十三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违反宵禁规】定的人予《以扣留?直至清晨宵禁—结束;并有权对【被扣:。。留者:的人身进行搜查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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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下列人《员立即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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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或《者有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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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阻挠或者抗拒—戒严执?。勤人员执行戒严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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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抗拒交通《管制或者宵禁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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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其他抗拒戒严令】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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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被拘:留的人员的人身【进行搜查有权对犯罪!嫌疑分子的住所和涉!嫌藏:匿犯罪分子、犯罪嫌!疑分子或者武器、】弹,药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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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在戒严地区有下列!聚众:情形之一、阻—止无效的戒严执勤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强行】制止或者驱散—并将其组织者和【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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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非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聚众活动的》;
】 — (:二)非?。法占据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场所煽【动进行?破坏: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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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其他重!要单位、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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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扰乱交】通秩序或者》故意堵塞交》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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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哄!抢或者破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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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戒严执勤人员对!于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人员应—当及时登记和讯【问发现不需》要继续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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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严期间拘留、逮捕】的程序和《期限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限制—但,逮捕: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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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在戒严地区遇有下!列特别紧急》情形之一使用警【械无法?制止时戒《严执:勤人员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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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民—或者戒?严执勤?人员的?生命安全受到—暴力危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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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拘留、逮捕》、押解人犯》。遇有暴力《抗拒、行凶》或者脱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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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遇暴力?抢夺武器、弹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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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警卫的重要对】象、目标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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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执:。行消防?、抢险、救护作业】以,及其他重大紧急任务!中受:到严重?暴力阻挠时;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的其他》。情形
—。
: ? ,戒严执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使》用,枪支等武器》的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戒严执勤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勤规则服从命令!履行:职责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侵犯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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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戒严执勤》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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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严执勤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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