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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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解—放军:是戒严执《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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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严执【勤人:员,执行戒严任务时应】当,佩带由戒严》实施机关《统一规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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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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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违》反宵禁规定的—人,予以扣留直至清晨】宵禁结束;》并有权对被扣留【者的人身进行搜【。查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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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下列人】员立:即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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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或者《有,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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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阻挠或《者抗拒戒严执勤人】员执行戒严任务的】;,
【 《 : (三)抗拒—交通管制或者宵【禁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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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从事其!他抗拒戒严令—的活:动的:
【 第二十五条】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被?拘留:的,人,。员,的人身进行搜查有权!对犯罪嫌疑分—。子的住所和涉嫌藏匿!犯,罪分子、犯罪—嫌疑分子或》。者武器、弹药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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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在—戒严地区有下列聚】众情形之一、阻【止无效的戒严执勤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强《。行制止或者驱—散并将其组织—者和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 : , (一)】非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聚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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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法占据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场所煽动进行【破坏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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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其?他重要单位、—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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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扰乱交通—秩序或者故意堵塞交!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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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哄抢或者《破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财产?的
! 第二十》七条 戒严执勤】人员对于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人:员应当及时》登记:和讯:问发现不需要—。继续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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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戒严期间拘【留,、逮捕的程序—和期限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限制但逮】捕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 第二十八【条 ?在戒严地区遇有【下列特?。别紧急情形之—一使:用警:械无法制《止时戒严执勤人【员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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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公民或者戒严执勤人!员的生?命安全受到暴力危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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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拘留:、逮:捕、:押解人犯遇有暴【力抗拒?、行凶或者脱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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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遇《暴力抢夺武器—、弹药?时;
】 — (四)警卫【的重要对象、目标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时;
【。
【 : , (:五)在执行消防【。、抢险、救护作业】以及:其,他重大紧急任务中】受到严重暴力阻挠】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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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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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严执?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使用枪支等武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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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戒严执勤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勤—规,则服从命令履行职责!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侵犯?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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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戒严执勤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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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严执】勤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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