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戒!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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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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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直接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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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实【施戒严的机关称为戒!严实施机关》
! 第十条 —戒严实?施机关建《立戒严指挥机—构由戒严指挥—机构协调执》行戒严任《务的有关方面—的行动统一》。部署和实施戒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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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解放《军在戒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指定》的军事机关》实施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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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 戒严令应当规定戒!严的地域范》围、起始时》。间、:实施机关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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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实行戒严【的紧急状态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戒】严
! 解?除戒:严的程序与决定戒】。严的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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