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全文 建标库

第二章戒严的实施

    第九条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直接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戒严的机关称为戒严实施机关。

    第十条  戒严实施机关建立戒严指挥机构,由戒严指挥机构协调执行戒严任务的有关方面的行动,统一部署和实施戒严措施。

    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解放军,在戒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指定的军事机关实施指挥。

    第十一条  戒严令应当规定戒严的地域范围、起始时间、实施机关等事项。

    第十二条  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实行戒严的紧急状态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戒严。

    解除戒严的程序与决定戒严的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