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检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检察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检察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需要。
第二十七条 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
第二十九条 检察官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第三十条 检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检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三条 检察官培训情况,作为检察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检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检察官的任务。
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经批准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六条 辞退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七条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三十八条 检察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