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全文 建标库

第五章检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检察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检察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需要。

  

  

    第二十七条  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

    第二十九条  检察官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第三十条  检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检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三条  检察官培训情况,作为检察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  检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检察官的任务。

    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经批准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六条  辞退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七条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三十八条  检察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