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检察官的任!免
【
》 第十八《条 检察》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
!
,
,
】
:
?
—
《
?。
】 :
— 《第十九条 检察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第,二十:条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检察官?职务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
《 《第二:十,二条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检察官?的任命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任命机关撤销【该项:任命
! 第二十三条】。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
:
第二十!四条 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 —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