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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检察官的任免 【 《    —。 第十八条》 , 检察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条  检察!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   ?第二十条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检—。察官职务《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 :    第二—十二条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检察》官的任命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任命!机关撤销该项—任命  !   第二》十三条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  — ,  第二十四条  !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  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