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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检察?官的任免 》 :     !第,十八条  检—察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条  【检察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第二十【条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检察官职务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 】 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     【第二十?二条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检察官的任》命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任命机关撤!销该项任命 —    】 ,。第二十三条》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  第二《。。十四条  》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   》   】 《  ?。  —    —     第】。二十五条 》 ,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