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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检察:官的任免 【    】 第十八条》  检察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   — 》。    】    】    —    【   —   】  第?十九条  检察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     第】二十条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检察官职务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    【 第二十二》条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检察官的任命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任,命机关撤销该—项任命 】 ,    第》二,十三条?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 第二十四条  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    !   《   —   】 : :   《  :第二十五《条  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