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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检!察官的任免》。  ! ,  第十八》条  检《察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    】 ? ,  —    》  》   】  :    】。 《。   ?  第十九条  】检察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     第—二,。。十,条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检察官】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    第二十二】条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检】察官的任命》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任命机关撤销该项!。任,命  】。  : 第二十三条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  ? ,  第二十四条  !。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  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