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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检察官的任!免 【    》 第十八《条  检察》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    ! , ,    】 :   ?  —  《 ?。   】  : —    《第十九条  检察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第,二十:条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检察官?职务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 《    《第二:十,二条  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检察官?的任命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任命机关撤销【该项:任命  !   第二十三条】。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 :     第二十!四条  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  —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