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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检察官的条!件和遴选 【 《     第十【二条: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  》  《    】   》  【    !。 ,。 》   【。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    【    —   —    ! ?   《  第十四条  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 : ,   《 —    第十五条 !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检察》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检察官 】    — 《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检察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 , , —  : ?    】     【第十七?条  初任检察【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检察院遴—选参加上《级人民检《察院:遴选的检察》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