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检察官的】条件和?遴,选
! 第十二【条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
】
:
】
】
?
— 第十四【条 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
《
— 第十五条 【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检察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检察官
!。
【
—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检察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
《
?
【
,
:
—
第十!七条: 初任检察—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检察院遴选—参加上级人民检察】。院遴选的《检察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