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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检察官的】条件和?遴,选 !    第十二【条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    】 :    】    】   ? —    第十四【条  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   《   —  第十五条 【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检察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检察官 !。    【   —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检察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   《 ?    【 , :    —     第十!七条:  初任检察—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检察院遴选—参加上级人民检察】。院遴选的《检察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