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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任免《 】    第》十二条?  检?察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  :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    — 第十三条  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 》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     第十】四条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    《。 ,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 ,      — (二)调出本检察!院的; !    《  :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     】  :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 ?。      —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 ? , ,   ?   (六)退【休的; !  :    《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  ?   ?。   ?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  :。 , 第十五条  【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检察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 ,     第—十八条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