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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任免 【 【   ? 第十二条  检】察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  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  : 第十三条  【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   ?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 ,    【。 第十四条 —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   》 ,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 ,   (二》)调出本检察院的;! 》    《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      !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       】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 :。 : ,       (】六)退休的; 】    【    《。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   【     》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   ? , 第:十五条  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 ?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检察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 ,  : 第十七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     第十八条!。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