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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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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检《察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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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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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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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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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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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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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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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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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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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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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调出本检察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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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
《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 — ,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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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退休的;
】
】 ?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
—。 :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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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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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检》察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 第十七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
《。 ,第十八条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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