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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任免 ! 《 ,   第十二条  !检察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    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 》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 ?     第十】三条 ? 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    【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 , ,    第十四条 !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 ,    》   ?。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     】    (二)【调出本检《察院的; !。        】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       【。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 :   《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        (!六,),退休的?; 《 ?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     】 ,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     第十】五条  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 ?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检察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 , ,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   【  第十八条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