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检察官的条件
!
! 第十条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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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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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满二十三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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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
【 , (五)身—体健康;《
》
《 《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
《
? 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
—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
,
:
》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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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 《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