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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 !    》 第十七条 — 企:。业在价格方面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     【    (二—。。)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   ?     (三)】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物价部门》。批准实?行优质加价的—产品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制定《商品价格按照规【定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 : ,  《       (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  》      — (五?)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提出建议 ! ?     第十【八条  《。企业:在价格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 】       【  (二《)如实上报》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 !      【   (三》。)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成本、帐簿等有】关,资料:; ?   —    《  (四)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 】。    【 ,    (五)零】售,商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等】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价格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