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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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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企?业,在价格方《面,享有下列权》利
:
— , 》 (一)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 》 ?(二)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 , — (三)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物价部门批准!实行优质加》价的产品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制定商品价【格按:。照规定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
【
: (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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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提出建议】
】 第十八条— 企业《在价格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
:
】 : (二)如【。实上报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
【
】 (三)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成本、帐】簿等:有关资料《;
】 , (四】)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
【
,
,
:。 《。 (五)零【售商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等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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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价格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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