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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     第十【三条  《国家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研—究拟订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计划和改革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     !    (二—。)研究拟订》价格法规草》。案; 【  :   ?    (三—。。)负责全《国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 【      —   (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会【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 ,  《  :     (—五)指导、》监督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下简:称价格违法行为)】; 【     》   (六)—协调、处理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价格!争议; 【 ,     》    (七)建立!全国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   —  :  :  (八)国务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 :    》 第十四条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        】(一)负责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 :    》 ,    (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        】 (:三,)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执行》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 》        (!四,)指导?本系统?、本行?业价格工作协调、处!理本系统《、本行业内的价【格争议协助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  —    《。  : (:五)对国家物价【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价格调整方案】。; :     !。    (六)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 ,   ?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      ! ,  (二)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   【   ?   (三》)负责本地》区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地区价【格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   ?。     (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 ,      —。  (五《。)指导?、监: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     】    (六)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 【     】    (七—)建立本地区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章的有】关条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