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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     】第十三?条 : 国家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    《 ,  (一)研究拟】订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计划和改革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     —    《(二)研究》拟订价格法规草案】; ?      !   (三》)负责全国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 》。 ?   ?     (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会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 :       】  (五)指—。导、监督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下简称价!格违法行为); 】    】 ,   ? (六)协调、【处,理,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价格—争议:;, ,  — ,      (七】)建立?全国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 :  《       (八!)国务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十四条 》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负责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    》    《 (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   ?    (》三)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执行】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       【。。 (四)指导—本系:统、本行业》价格工作《协调、处理本系统、!本行业内的价格争】议协助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      —  (五)对国家物!价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价格调整方案; ! : ,       】  (六)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    — 第十五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         !(二)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      【  : ,(三:)负责本地区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地区价【格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 《 ,    《   (《五)指?导、监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   ?   ? , (六)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 《     — ,   (七)建立】本地区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 《     》 ,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   ?  第十六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章的】有关:。条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