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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    ! 第十三条》 , ,国家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研】究,拟订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计划和改《革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   ?     (二)】。研究:拟订价格法规—草案;? 《 :      —  (三《)负:责全:国,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 《    》     》(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会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   》      (五】)指导、《监督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下简称价—格违法行为); 】 ,      !  : (六?)协调?。、处理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价格—争议; 【       】  (?七)建立全》国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     —    (八)国务!。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十四条 】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    (一)负】责,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     ! ,   (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     》 , (三)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执行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  》       (四!)指导本系统、本】行业价格工作协调】、处理本系统—、,本行业内的价格争议!协助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      【   (五)对国】家物价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价!格调整方案》; : ,。 :  ?。       (六!)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 ? ,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      —  : (二)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   ?     (三【),负责:本地区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地【。区价格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   【     》 ,(五)指导》、监: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    《  : (六?)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 ,     !    (七—)建立本地区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 ,  》    《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 ,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章的—有关条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