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 【。    第十三【条 : 国家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研究】拟订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计划和改革》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 ?。  :  :    (二—。)研究?拟订价格法规草案;! ?       ! , (三)负责—。全国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 】        】 (: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会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  :     (—五)指导、监督【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下简称价格违—法行为); 【  》       (】六):协调、?处理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价格争议; 】    【     (—七)建立全国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  :     (八)国!务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    — 第十四条》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  (一)负责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     》   (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  :      (三)!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执行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      【   (四)指导】本系统、本行业价】格,工作:协调、处理本系统】、本行业内的价格】争议协助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 , :       】  (五)对国【家物价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价格【调整方案; — : ?   ?     》(六)?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  :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    — ,    (二)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   ?     》。 (三)负》责本地区《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地区价格—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 ,    《。   ?  (五)指导、监!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   》      —(六)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  】    《   (七)建【立本地区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     》 ,。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章的有关条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