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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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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国家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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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研究】拟订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计划和改革》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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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研究?拟订价格法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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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负责—。全国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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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会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 : (—五)指导、监督【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下简称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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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协调、?处理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价格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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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建立全国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 : (八)国!务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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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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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 》 (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 : (三)!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执行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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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指导】本系统、本行业价】格,工作:协调、处理本系统】、本行业内的价格】争议协助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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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国【家物价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价格【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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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 :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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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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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负》责本地区《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地区价格—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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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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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指导、监!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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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
】 《 (七)建【立本地区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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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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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章的有关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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