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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 》    《第五:条 : 本条例所指的价格!包括 — ,         !(一)各类商品的】价,格; 【 , ,       (】二)各种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 :    】 第六条  商品价!格构:成包括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 】     第【七条 ? 制定、调整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应当接近商品价值】反映供求状况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并且遵】循下列?。原则 】  :   ?   (一)各类】商,品,价格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 ,    【     (—二):应当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或者【等级规格标准—实行按质定价;【。 》         !(三)在《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的前【提,下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  》 ,  第八条  国】家,定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 ,  ?   ?国家指导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 :。 ,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生产?者、经营者》。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 :    第九条 】 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分:工管理目录、收费】项目分工管理目录由!。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家物价【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调整 ?  —   第十条— , ,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掌?握市场商品》价格信息通过国营工!商,企业、?物资供销企》业、:供销社组织货—源参与市场调—节平抑市场》商品价格在市场调】节,价出:现,暴涨暴落时物价【。部门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部—分商品价格》规定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和提价申【报制:度 ? 《    第十二条 ! 物价部《。门应当对城乡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价:。格加强管理》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