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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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价格包括
】。
— 《 (《一)各类《商品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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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各种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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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商品?价格构成包》括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
】 : 第七条 制定、!调整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应当接近商品—价值反映供求—状况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并且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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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类商》品价格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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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当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或者:等级规格标准实行按!质定价;《
】。 (【。三,)在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的前提》下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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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国!家定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 国家》指导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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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生产者、经营者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 , 第九《条 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分:工管理目录、收【费项目分工管—理,目录由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家?物价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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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掌握市】。场,商品价格信》息通过国营》工商:。企,业、物资供销企业】、,。供销社?。组,织货源参《。与市场调节》平抑市场商品价格在!市场调节价出现暴涨!暴,落,时物价部门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部分商《品价格规定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和提价》申,报制度?
! 第十?二条 物价部【门应:当对城乡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价格!加强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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