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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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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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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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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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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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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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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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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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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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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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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 《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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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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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
【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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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
】 第二?。十二条 《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 伪造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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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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