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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   —  第十六条 【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 , :    》。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   —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  :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 :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 《 ,  :。 ,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 ?   ?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       【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 , ,    《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     —   ?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 ,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  :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 ,   —  第二十》二条 ?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   《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 , , ,  伪?。造的遗嘱无效 【    】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