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
!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
:。
—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 :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
《 【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
《 , 《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
!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第二十条 !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
,。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
:。。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
?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
【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
》伪造的遗嘱无效
!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