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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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 ,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 ,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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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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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
: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 , 第?十,。八条 ?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
, , 》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 :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 》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
—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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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
》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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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伪造—的遗嘱无效
【
—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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