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
? ?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
》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
:
!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
: :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
—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
? ,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
,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
《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 伪造的遗嘱!无效
?
】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