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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 :。。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  》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  》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 》   ?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 ?       【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  ?。      —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第二十【九条 ?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 ,。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   —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   《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   第三十四条 !。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