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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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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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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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
: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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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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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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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
《 :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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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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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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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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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
【。 第三十《条 :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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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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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
《 第三十三条 !。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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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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