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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  】   第二十三条】 ,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 《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  》。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        !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   ?   ?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    《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    【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    《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 , :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  : ,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     第三】十四条 《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