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定继承
【。
》。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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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 ,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
《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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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 , 第十《三条 ?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 ,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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