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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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 继承权《男女平等
【
? :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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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
》。第十三条 》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 , :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
《 :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 ,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第—十四条 《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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