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建标库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