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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会计监督 — 》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    —。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 ,   —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  :。   第三十二条 !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 ,    —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 ,。 ,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   —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 ,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  :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 ,    》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