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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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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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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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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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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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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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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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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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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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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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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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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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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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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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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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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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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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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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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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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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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