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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计监督 【  】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  — ,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 :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 《 ,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    《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   【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    【。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 ? ,。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 《 ,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  》  :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