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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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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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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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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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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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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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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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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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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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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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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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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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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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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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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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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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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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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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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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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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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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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