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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计监督— ,  】 ,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 》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 :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   【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 ,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 , :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 : ,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 : :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 《。  :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