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建标库

第五章财产与监管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

    红十字会的财产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

    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