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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标志与名—称 【。 ,     》第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  :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 【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是标示?。在战争、武装冲【突中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人员?和设备、设施—其使用?办法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示!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其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规定】 ?     【第十:五,条 : 国:。家武装?力量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红十字标志应当符】合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     第十六条!  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