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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 —   ?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 :   》  第?二百五十三条 【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   【  第二百五十四】条 :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    【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 ,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    【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  —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    【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 》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     第二百六!十三条 《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  ?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 ?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