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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    《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 , :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   【  第?二百五?十三条 《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 : :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   》  第二百》五十:六条 ?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 :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  》 ,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    【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