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
— ?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
:
》 第?二百五十三条 【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
【 第二百五十四】条 :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
【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
,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
【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
—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
【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
》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
第二百六!十三条 《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
?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
?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