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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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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二条 】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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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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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 第二百一十】七条 ?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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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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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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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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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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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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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四条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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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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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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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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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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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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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第二:百三十三条 —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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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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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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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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