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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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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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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三条 【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 第二百【一十四条《 ,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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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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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五条 》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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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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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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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 第?二百二十《。条 :。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二百二十一条 【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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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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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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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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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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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八条 》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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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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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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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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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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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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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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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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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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