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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    》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 ,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       【 ,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 ,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 :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 :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  ?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      !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       【。 (三)丧失—商业信誉《。; 》    》  : ,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第六十九条 —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第七十》条 :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