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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   —。  第?六十条 《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  :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 ,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   ?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       【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    《第六十三条 —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    —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 ,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 , , (三)丧失—商业信誉;》。 ? ?       【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  :  :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    》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    《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  : ,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 ?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  《 ,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