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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 ,   ?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     》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   ?    《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 ,    》。 第六十四条— ,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   第六十—六条 ?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 第六十八》条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   ?    (三)【丧失商业信誉; !     】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第六十九【条 :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    第七—十一条 《。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    第七—十四条 《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  :  第七十六条 】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