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 ? ,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      —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   【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 :       【。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 (三)丧》。失商业信誉; 【 ,      !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 :   ?。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   ?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  : ,。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