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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   》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 《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  :   第四十八【条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第五十条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     》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   《     》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 ,   ?。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   【   ? ,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   ?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   ? ,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