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 第四十四条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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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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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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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
?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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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 第五十一条 】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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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 ?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 , :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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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
》 》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
《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第五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
: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
》 ?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 :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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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 ,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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