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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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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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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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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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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 :第四十六条 —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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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
《 :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第四十九条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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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 》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 ?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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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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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
【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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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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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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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
:
—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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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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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 第五十六条 【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 第五十七条 !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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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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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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