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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  】   ?第四十?四条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 ,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     》第四十七条》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 ,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 :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   ?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   ?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   ?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第五十!三条 ?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  《    《  :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     》第五十四条 —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 ,。  :  :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  》   ?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     》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 ,  :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     第五十!九条:。 ,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