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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 《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 ,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    【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 ,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第五【十条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  :。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     》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 :      】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 ,。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 ,  ?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  第五十七—条 :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