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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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 ,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 , ? (二)标的—;
》。
! (:三)数量;
】
》 ? (四)质量】;
》
【 (五)价款或!。者,。报酬;
! 《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 (!七)违约责任—。。;,
!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
》 :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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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内容具体确定;
!
!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
《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
,
》。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 ,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
【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
!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
: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
》 —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
!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
:。 》 :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
《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
?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
【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 :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 ?。第二十七条 —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
—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
》第二十九条 —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
: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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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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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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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
?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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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 :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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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