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 ,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 ? : (二?),。标的;
》
《 【 (三)数量—;
—
? (四)!质量;
》
》 (五!)价款?或者报酬;
】
《。 —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 : (七)违!约责任;
!
《 《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
【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 (一)内容具体!确定;
》
》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
《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 , 》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
?
《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 《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
,。
:。。
, :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
【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
—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
》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 : 第二十六条— ,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
,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
【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 第三十条 !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第三十一条 —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
— ,。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 第?三十四条 》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 第三十六条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
—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 :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 :。 ,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 ,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 :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