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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 ,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   ?  : (二?),。标的; 》 《       【 (三)数量—; —   ?      (四)!质量; 》  》       (五!)价款?或者报酬; 】  《。      —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  :     (七)违!约责任; !    《    《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   【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  (一)内容具体!确定; 》  》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 《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 ,     》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 ?    《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    《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 ,。 :。。 ,  :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    【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     —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  》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  : 第二十六条— ,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 ,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    【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    第三十条 !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第三十一条 —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  — ,。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  第?三十四条 》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 第三十六条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  —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  :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  :。 ,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 ,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  :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