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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   《。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第十《一条 ?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   —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   ?(二)标的; 【 》   ? ,   ? (三)数量; !    【     (—四)质?量;: 《   《      —(五:)价款或者报酬【; 【  :    《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   (七)违约】责任; 》 :        !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 ,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    第十四条 !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内《容具体确《定; 【       【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   《。  第十六条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   ?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第二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    《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       !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        !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  : ,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第二十一!条 :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 第二十《二条 ?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 :     第二十】三条 ?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 ?   ?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    》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 》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 :     》第三十三条 —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第三十四条 —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   》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第三十八条 —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 ?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第四十一条 】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   ?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 《  :   ?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第四?十三条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