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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 ,   ?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    —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  :。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 (二?)标:的;:  【   ?    (三)【数量; 】         !(四)质量; 】      ! ,  (五)价—款,或者报酬《;   !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   ?。 (七)违约责任】; —。 ,      —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  :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   第十四条【 ,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内】容具体确定; 【   【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 》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 《       【 ,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      】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 :  :  :。。  :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    】。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 ,     》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   第二十一条 !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  :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  :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 , ,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 :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第二十!五条 ?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第《二十七条 》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   ? 第二十八条 【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 ,     【第二十九条》 ,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  — ,。  第三十》条 :。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   第三十一条 !。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  ?   第三十三条 !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 第:三十:六条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第三十七条 —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  : 第四十条 —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   《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 ,     》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   ?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