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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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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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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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前款规定中断!。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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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并解决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通航》问题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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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交通部门承担!
— 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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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因紧急抗》旱需要在通航河流】上建临时《闸坝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旱情解【。除后建闸坝》单,位必须及时拆—除闸坝恢《复通: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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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对通航河流—上碍航的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以及!由建筑物《所造成的航道淤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改》建碍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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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在通航河《段或:其上游兴《建,水利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要《的通航流量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控制—水源或?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商合理分】配,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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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制定调度运行方【案涉及通《航流:量、水?。位和航行安全—。时应当事先与交通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一致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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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防洪、排涝、!。抗旱时综合利用【水,利枢纽过船建—筑物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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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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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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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
】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 第二十三条 】 在:航道内施工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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