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   】 , 第十三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 】   【  第十四条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 , :    《 违反?前款规?。定,中断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 【     第十】五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并解】决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通》。航问题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在不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交:通,部,。门承担 【     —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六:条  因《紧急抗旱需要在【通航河流上建—临时闸坝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旱情:解除后?建闸坝单位必—须及:时拆除闸坝恢复通航!条,件 【 ,   第十七—条  ?。对通航河流上碍【航的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以及由《建筑物?所造:成的航道淤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改建碍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 第十八《条  在《通航河?段或其上游兴建水利!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要的通!航流:量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控制?水源或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商合:理分配?水量 】    第十九条 ! 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制定调度运行方【。案涉及?通航流量、水—位和航行安》全时应当事先与【交通: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一致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 《     第二十条!  在?防洪、排涝》、抗:旱时综合利用水利枢!纽过船建《筑物: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安排 】  ?   第二十—一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二条 【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  【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    — 第二十三》条  在航》道内施工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