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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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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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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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前款规定中断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
】 第《十五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并解决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通航问题!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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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交通】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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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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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因?紧急:抗,旱需要在通航河流上!建临时?闸坝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旱情:解,除后:建闸坝单位必须【。及时拆除闸》坝恢复通航》条,件
】 , 第十七条 对!。通,航河流?。。上碍航的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以及由建筑物【所造成的《航道淤?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改建》碍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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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在通—航河段或其》。上,游兴建水《利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要的通航流!量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控制水源或》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商】合理分配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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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制,定调度运行方案涉及!通航流量、水位和航!行安:全时:应当事先与交通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一】致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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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防洪!、排涝、抗》旱时综?合,利用水利枢纽过【船建筑物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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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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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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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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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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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在:航道内施工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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