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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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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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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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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前款规定中断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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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并解决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通航问》题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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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交通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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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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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因:紧急抗旱需》要在通航河》流上建临时闸坝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旱】情解除后建闸坝单位!必须及时拆除闸坝恢!复通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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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对通《航河流上碍航的【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以?及由建筑物》所造成的航道淤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改建碍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 第十—八条 在通—航河段或其上游兴】。建水利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要的通航流量】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控制水源或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商合理《分,配水量
! : 第十九条 【 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制定调!度,。运行方案涉及通航】。流量、水《位和航行安全时应】当,事先与交通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一致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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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在防?洪、排涝、抗旱时综!合利用水利枢纽过】船建筑?物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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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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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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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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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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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在?航道内施《工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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