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 】    — 第十三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航道》畅通 【     第—十四条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 》    《违反前款《。规定中断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 》     第十【五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并解《决,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通航问】题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在不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交通部!门承担 》。 : ,   ?  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六条 】 因:紧急抗旱需要—在通航河流》上建临时闸》坝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旱情解!除后建闸坝单位必】须,及时拆?除闸坝恢《复通航条件 【   —  第十七条 【。。 对通?航河流上碍航的【。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以及由建》筑物所造《成的航道淤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改》建碍: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     第—十,。八条  在通航河】段或其上游兴建水利!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要,的通航流量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控制水【源或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商合理分》配水量 —  《  : 第十九条 —。 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制定—调度运行方案涉及】通航流量、水位【和航行安《全时应当事先与交通!。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一!致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    》 第二十条  【在防洪、排涝、抗】旱时综合利用水利枢!纽,过船建筑物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安?排 【  :  第?二十一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 【 ,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  — ,  第二十》三条  在航道内】施工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