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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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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水运发】展规划和《国家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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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国家航?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查批准后!实施
】 地方航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抄报?交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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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航道的发【展,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抄】报交通部备案;【。必要时报交通—部审查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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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用航《道发展规《划由专用航道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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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各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编制河】流流:域规划和与》航,。运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规划以及进行上述!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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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渠化河流和人工】运河航道发展规划和!进行与水利水电有】关的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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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编制上述规】划涉及运送》木材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时》必须有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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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部!派驻水系的》。。管理机构根据通航标!准提:出方案?一至四级航道—。。由交通部会同水【利电力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研究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四级以】下的航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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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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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不得危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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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建—设航道及《其设施损坏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赔偿或者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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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洪河道上建!设航道必须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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