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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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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水运:发展规划和国家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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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国家《航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查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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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航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抄【报交通部备》案
】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航道!的发展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抄—报,交,通部备案;必要时】报交通部审》。查批准后《实,施
【 专用航道发!展规划由专》用航:道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九条 !各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编制河流》流,域规划?和与航运《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规,。划以及进《。行上述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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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渠化河流和—人工运河航》道发展?规划:和进:行与水利水电—有关的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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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编制!上述:规划涉及运送木材】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时必】。须有: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参加》
— ? 第十条 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部派驻!水,系的:管理机构根》据通航标准提出【方案一至四级航道】由,交通部会同水利【电力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研【。究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四?。级以下的航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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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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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不】得危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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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航道及其设施损!坏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赔偿或者】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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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洪河道上建设】。航,道必须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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