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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    】 ,第七条  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水运》发展:规划和?国家: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 】 《     》第八条  国家【航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查《批准后实施》 , , ?     地方【航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抄报交通部备案【 :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航道:。的发展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抄报交!通部备案《;,必要时报《交通部审查批准【后实施 【     专用航!道发展?规,划由:专用航?道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九条》  各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编制河流流域规!划,和与航运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规划以—及,进行上述《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参加 !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渠】化河流和人》工运河航道发展【。规划和进行与水利】水电有关的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参加 ? 》 ,   各《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编制?上述规划涉》。及运送木材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时》必须有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参加 】    第十条 】 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部派驻水系的【管理机构根据通航标!准提出方《案一至四级航道由交!通部会?同水:。利电力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研究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四级—以下的航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备案 !    【 第十一《。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     第】十二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不得:危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 ,   》 , 因建设航道及其设!施损:坏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赔偿或者修【复 :。  —   在行》洪河道上建设航道必!须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