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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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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水?。运,发展:规划和?国家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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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国家航《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查批准后实施—
— 地方—航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抄报《交,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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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航道的发展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抄【报交通部备案;【必要:时报交通《部审查?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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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用—航道发展规划由【。专用航道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九条 各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编制河流《流域规划和与—航运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规划以及进》行上述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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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渠:化河流和人工—运河航道发展—规,划和进行与水—利水电有关的—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参—加
】 各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编制上述规划!涉及运送木材—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时必须?有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参加》
】。 第十条 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航道技术等【级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部派驻水系的管理】机构根据通航—标准提出方案一至】四,级航道由交通部会同!水利电力《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研?究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四级以下的—航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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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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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不得危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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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航道及其设【施损坏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赔,偿或者修《复
! 在行洪河道【上建设航道必须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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