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

    第五条  航道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

    第六条  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

    国家航道和地方航道上的过船建筑物,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