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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
《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
!
》 第》五条 航道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
《
第六】条, 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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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
! 国家《航道:和,地,方航道上的》过船建筑物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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