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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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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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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
【。
,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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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航道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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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
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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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
》
《 国家航道和地【。方航:道,上的过船建》筑物: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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