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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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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务监督》可视情节对》有关当事人(—自然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向港!务,监督报告《事故或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或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的副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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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按港务!监督要求《驶往指定地》。点或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的;【
】 : 《(三)事故》报告:或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真实影响》调查工作进行或给】有,关部门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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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违反第》九条规定影响事【故调查的;》
【 》 (五)拒绝接】受调查或无理阻挠、!干扰港务监》督进行调查》的;
—
— (六)在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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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五)、(六)—项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港务监督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 当:事人对港务监督依据!本,条,例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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