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罚则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务监】督可视情节》对有关?当,事人(自然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向《港务监督报告事故】或,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或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的,副本的;《
,。
:
】 (二)未按】港务监督《要求:驶往指定地点—或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的—;,
:
:
《。 (三】)事故报告或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真,实影响调查工作【进行或给有关—部门造成损失的【;
—
》 (四—)违反第九条规定】影响事故调查的;
!
《
《 : (五)拒绝接!受调查或无理阻【挠、:干扰港务监督进行】调,查的;
》
【 (—。六,)在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 前款第(【五)、?(六:。)项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港务】监督: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港务监》督依据本条例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