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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罚则 【   】  第二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务监督可视】情节对有关当事人】(自然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向港务【监督报告事故或【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或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的副《本的; 》   —      (二】)未按港务监督【要求驶往《指定地点或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的!; 【       【 (:三)事?故报:告或: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真:实影响调查工作进行!或给有关部门造成损!失的:; 《     【   ? (四?)违反第九条规【定影响事故调查【的; 【     》    (五)拒】绝接受调《查,或无理阻挠》、干扰港务监督进行!调查的; 【      】   (六)在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 ,     》。前款第(五)、(】六,)项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港务—监督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港务监督依据本】条例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