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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调解 《   !  第二十条  】对,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引进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港务监督调解 ! : ,    《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不得强迫 》 , ?。 ,。  :  第二十一条【  :前条民事纠纷凡【已向:海事法?院,起,。诉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港—务监督调解 —     !第二十二《条  调解由—当事人各方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该事故调查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申请港务监督要【求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附《经济赔偿担保证明】文件: 》。    《。 第:二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港—务监督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及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的责任、—协议的内容、调【解,费的承担《、调解协《议履行?的期限调解书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签字】并经:港务监督《盖印确认调解书应交!当事方各持一份【港务监督《留存一份 】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自动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翻悔【。的或逾期不》。履行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 ?。     第【二十五条 》 凡向港务》监督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当向港务监—督递交撤《销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  第二十六条【  港务监督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使《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宣布调解!不成 》 ?   ? 第二十七条—  :。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海事法院起【诉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   !  第?二十:八条 ? 凡:申请港务《监督调解的应向港务!监,督缴纳调解费调解的!。收费:标准由?。交通:部会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   》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用】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的数:额分摊?。;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