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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调解 】     第二】十条  对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引进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港,务监督调解 【    【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不得》强迫 】    第二—十一:条  前条民事纠】纷,。凡,已向海?事法:院起诉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港务监督调【解 : :   》  第二十二条 】 调解?由当事人各方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该事故调查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申请港务监督要【求,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附经济!赔偿担保证明文件】 ?  《   第《二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港,务监督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及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的】责任:。、协议?的内容、调解费的】承担、调解》协议履行的》期限:调解书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签字并经港【务监:。督盖印?确认调解书应交当】事方各持一份港务】监督留?存一份 《 ,   —  第二十四条 】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自动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翻—悔的或逾期不—履行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     》第二十五《条  凡向》港务:。监督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当向港务监!督递交撤销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 :     第二十六!条  ?。港务:监督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使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宣布【调解不成 】。 :    第二十七】条  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海事法院【。起诉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  】   第二》十八条  凡申【请港务监《督调解的应向港务】监督缴纳调解—费调解的收费标【。准由交通《部会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 ?  :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用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的》数额分摊;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