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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调查 】     【第十:条,  在?港区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港?区地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   在港区水域】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或船舶到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必要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 ,     》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   】  第十一条  港!务监督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港务监督有权! 》        】 (一)询问有【关人员; ! ,。    《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     【。    (三)【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原》始文书资料》;   !     》 (四)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 【。。  《    《   (五)—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 ? ,   ?  :   (六)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 ,   ? ,港务监督在》调查中?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并可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调查手—。段 》   《  第十二条—  被调查人必须】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  港务监督人【员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    第十三条】  港?。务监督因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当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不】得,离,开指定地点》 , 《  :   第十四—条 : 港务监督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材:料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人员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摘录或复!制审判机关确因开】庭需要可以借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