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调—查
《
,
】第十条? 在?港区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港区地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 在港—区水域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或船舶到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必要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
:
:
》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
》
:。
》 第十一条 【港务:监督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港务监督【有权
》
! (?一)询?问有关人员;
】
】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
:
: , (三)!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原始】文书资料;
【。
《 【 (四)《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
—
》 》 , (五)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
:
】 (六)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
, 港务监督在!调查中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并可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调】查手段
《
【 :第十二条 被【调,。查人:必须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
》 , : 港务监督人员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 , 第十三条》 港务监督—。因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当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不得离开—指定地点《
】 第十四条 】港务监督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材料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人【员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摘—录或复制审判机关确!因,开,庭需要?可,以借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