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报告—。 《   — , 第五?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     第六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 , ,  : ,      (一】)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 【。     】    (二—)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提—交;:设施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用电】报,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要】求,的内:容  】       (】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在返港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     前款(一!)、(二)》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在征得港务监督!同意后可予》以适当延迟 — ,    【 ,第七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 【    《 ,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      !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   》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 :  《。       (四!)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和海况; 】 ?    《。     (—五,)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    【     (六)】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       】  (七)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     》  :(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  》   第八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捏《造,  【 ,  第九条  因】。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船长、设施负—责人应申请中国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地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应!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 :  :   ?前款检验、鉴定【。事项:。港务监督可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其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 , :。    》 ,船舶、设施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船长、!设施:负责人必须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鉴定并将鉴定书【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