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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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第十—一,。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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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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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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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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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 第十四条 】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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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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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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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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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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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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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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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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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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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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