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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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第十一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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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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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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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
!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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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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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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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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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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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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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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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 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 ? 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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