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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 —    第十条【 ,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   第十一条 】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 《   《  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 《。 ,。。 ,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    】 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 】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 , ?  :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     !。第十五条  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     【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   ?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  :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     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 ,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    】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 ,    《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     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