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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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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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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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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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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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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
! ,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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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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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 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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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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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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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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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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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 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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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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