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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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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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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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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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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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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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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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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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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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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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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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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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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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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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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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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