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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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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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
【 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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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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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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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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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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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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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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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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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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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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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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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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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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