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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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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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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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但是为军事需要划!定禁航区可》以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 禁航区由】主管机关公布—
—。 ? 第:二十二?。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 : 对在上《述区域?内擅自设置》、构筑的设》施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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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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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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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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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
】 , 三、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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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航!标周围?不得建?造或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航】。标和航?道附近有碍》航行安?全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
《
—第二:十六:条 设施的搬迁、!拆除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负责《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主管机】关
!。 第二十七—条 港口码头、】港外系泊点》、装卸站和船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持良好状】态
【 第二十八】条 主管机关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确定—、调:整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地港】外锚地的划定由【主管机关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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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统一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 第三《。十条: 为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有关?部门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持【助,。航标志、导航设施】明显:有效:。及时提供《海洋气象《预报和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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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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