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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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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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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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但是为军》事需要划《定禁航区可以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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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航区由主】管机关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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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 对《在上述区《域内擅自设置、【。构筑的?设施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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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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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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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 二、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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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 《第二十五条 — 航标周围不得建造!或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航标?和航道?附近:有碍航行安》。。全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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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设施的搬】迁、拆?除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负责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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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港口码《头、港外系泊点【。、装卸?站和船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持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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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主管《机关: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确》定、调整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地港外锚地的划定由!主管机关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告!
【 : 第二十九》。条, 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统一》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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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为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有【。关部门?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持?助航标志、导航设施!明显有效及时提【供,。海洋气象预》报和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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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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