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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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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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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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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 第八条 — 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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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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