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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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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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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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三条 】。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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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四条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时可以从应支付的赔!偿,额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
! 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
! 第二百五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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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知之》日起:的七:日内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仍然应当由保!。险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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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六条 除本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外保险》标的发生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但是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对—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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