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
【 第二百—四,十五条 《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
:。
【第二百四十六条 !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
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 第二百《四,十八:条, 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
!。 第二百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
《
》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
【。 第二《百,。五十条 《 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