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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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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四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 : 第二百《四十六条 —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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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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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四十八条 】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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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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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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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条! 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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