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时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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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七条?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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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 第二百》五十八条 —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
】 : :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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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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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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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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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六十!条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 第二—百六十二条 —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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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
《 第二百六【十四条?。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
》 :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第二—百六十七条 【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
!。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
【 :。 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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