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 , ? (一》)保险人名称;
!
【 : (二)被【保险人?名称;
》
,
》 (三】)保险标的》。;
?
,
— ? (四)保险【价值;
》
! (《五)保险金额;
】
》 】(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
:
!(七)保险期间【。;
—。
】 (八?)保:险费
【
第—二百一十八条— , 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
》 (】一)船舶;
—
! (二)货】。物;
【。
】。 (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 (!。四)货物预》期利润;《
》
: 《 : (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
】 (六)对【。第三人的《责,任;
《
》。 ? (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
》 第二百一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
!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 (【一)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
— ,。 ? (二》)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
】 , ,。 (三】)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
!
《。 【(四)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
!第二百?二十条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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