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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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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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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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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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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
】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
, : 《 (三)“托【运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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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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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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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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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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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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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四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合!同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
【 第四十【五条 ? 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在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和义?务之外增加其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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