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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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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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 第四》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 ? :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 ? ,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
:。
》 (三【)“托运《人”是?指,
?
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
】 (四)“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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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
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 第四《十,四条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合同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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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 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在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和义务之—外增:加其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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