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
第四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
!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
!。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
《 ? (三)【“托运人”是指【
:
《。 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
》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
《
《 》。(四)?“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
,
【 (五)“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
》 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 第四十四条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合同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
!
: , 第四十五条 】 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在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和义务之】外增加其责任—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