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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     第】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  ?   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 , ,  《 ,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     第十三!条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  :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 ,        !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        】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 : ,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     】。第十四条 》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 :     第十五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 》    第十六条 !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 《     》第十七条《。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 ,    第十八【条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   — , 第十九条》。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   【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    【 第二十条  被低!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