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
?
第【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
: 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
?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
》。 第十三《条 :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
《 》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
【 :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
》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
—第十四?条,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
】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
:
》 第:。十五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
【 第十七条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
第!十八条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 第十九条—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
— :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
— :第二十条 被【低,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