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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    — 第十一条 —。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 《   ? 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     【。第十三?条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 , ,。   ?  :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       【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   —  第十四》条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 :   ?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  》   第十五—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 》   ?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 , :。     第十七】条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   — , 第十八条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   》  第十九》。条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    第二十【条  被低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