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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     第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     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    】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    【 第十?三条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     】 ,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     !第十:四条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     第】十,五,条 :。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  ?   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   《  第十七》条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 : ,    《 ,第十八条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    》 第十?九条: ,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   ? 第二十条  被】低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