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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 ,    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       】 ,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    —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    》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  —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   【  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 第:二十四?条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    第》二十五条 》。。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  — ,  :。第二十?六条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    —。 第二十七》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 《  :  : 第二?。十八:条  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 :     —第二十九条》  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      【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 ,  :   (三)—船舶灭失 】 ,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  》   ?第,三,十条  本节规定】不影响本法第十【一章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