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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 《 :    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  : ,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 :。      】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  :。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     —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 《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      【  :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    《第,二十三条 》。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     】第二十四《条,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 ,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 《     第二十六!条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 ?  :   第二十七【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    】 第二十八条 【 ,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     第二【。十九:条  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 :  : ,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      —   ?(三)船舶灭失【 《 ,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 :   《  第三十条—  本节规定不影响!本法第十一章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