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统计资料编制与管理
第二十条 海关总署负责管理全国海关统计资料。直属海关负责管理本关区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可以对统计项目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和年报等统计资料分别按照公历月和公历年汇总编制。
第二十三条 海关统计电子数据以及海关统计月报、年报等海关统计信息永久保存。
第四章 统计资料编制与管理
第二十条 海关总署负责管理全国海关统计资料。直属海关负责管理本关区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海关可以对统计项目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和年报等统计资料分别按照公历月和公历年汇总编制。
第二十三条 海关统计电子数据以及海关统计月报、年报等海关统计信息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