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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 :    】 第二十《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参:与或者授意篡改海】关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 :     海关工作!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单项统计准确—性的由海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原始资料或—者转移、《藏匿、篡改、毁弃】。。统计原始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     海关【统计资料是》指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以及以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为【基础采?。集、整理的》海关统计信息 【 ?     海关】统计原始资》料是指经海》关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报关单证及!。其随附单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及海》关实施?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补充:调,。查,采集的?原始资?料 :   【  海关统计信息是!指海关统计电—子数据、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年!。报以及海关统—计分:析报告等信息—   】 , 第二十八条 【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2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5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