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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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参与或者《授意篡改海关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
海关】工作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单《项统计准确性的由】海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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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原始】资料或者转移—、藏匿、篡改、毁弃!统计原始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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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统计资料是指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以及以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为基础?采集、整理的—海关统计信息
!
海关!统计原始资料—是指经海关》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报,关单证?及其随附单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及海关】实,施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补—充,调查采集《的原始资料
!
海关统!计信息是指海关【统计电子数据、【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年报《以及海关统计—分析报?告等信息
!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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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2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5】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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