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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抵押、转让【、移: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在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 第二?。十三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其他【。。处置手续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应当补?办,相关手续 》 第二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随附相!。关材料并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税款担保《。    》 主管海关应当对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实地—了解减免《税申请人经营—状况、?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等相关《情况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 —    减》免税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第二十五条 主管海!关同意?以减免税货物—办,理贷款抵押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提交主!管海关备案 — ,   ? 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不,是同一日的按照【后签订的日期计【算前:款规定的备案时限】。 第二十六—条 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需要延期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贷款抵押《期限届满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贷款抵押的延期手】续 :。 ,。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书 ! 第:。二十七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  :  (一《)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 ,   (二)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三)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   ? 转入地海关和【转,出地海关《为同一海关》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手?。续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减:免,税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办理补缴》税款手?续时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有关减免!。。税货物?自办结上述手续之】日起:解除海关监管 【 第二?十,九条: ,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提前!解除:监管以及减》免税申请《人发生主体》变更、依《法终止情形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第三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计【。算减免税货物补税的!完税价格的》应当:按以下情形确定货】物已进口《时间:的截止日期  】   (一)转让】减免税货《物的应当以主—管海关接受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办理—补税手续之日作为】截止之日;   !  (二)减免税】申请人未《经海关?批准擅?自转让减《免税货?。物的应当《以货物?实际转让之日作【为截:止之日;实际转让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之日作为截止【之日:; ?    《。(三)?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主体变【更情形的应》当以变?更登记之日作为【截,止之日;    ! (四)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以人民法院宣告减】免,税,申请人?破,产之日或者减—免税申请《人,被依:法认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作为截止之日;】    》 (:五)减免税货物【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以主管!海关接受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办理补缴税—款手续之日作—为截:止之:日 第三十一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单【位、:。。用途:、地区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   ? 本条第一款所称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 (一)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     (二)未!。按照原?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 —。     (—三)未按照原定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事先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供税款担保【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 第三十二条— 减免税申》请人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需要补!缴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   上述计算公式!中,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为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实际时!间按日计算每日实】际使用不满8小时或!者超:过8小时的均—按1日计算 — 第三十三条 海关!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结转、移—作他用、异地监管、!主体变更、退运出】境,。或者出口、提前【解,除监管等后续管理】业务:时应当自《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因》特殊:情形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自特殊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