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抵《押、转让、移—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在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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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其他》处置手续《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应当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随附相关材料并】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税款担保【
《 主管《海关应当《对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实地了解!减免税?申请:人经营?。状况、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等相关《情况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
减免税!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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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主管海关同意—以,减免税?货物:办理贷款抵押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提交主管海关—备案:。。。
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不》是同一日的按—照,后签订的日期计算】前款规定的》备案时限
第二】十六条 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需要延期【。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贷款抵押期限】届满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贷款抵押的【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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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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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 (一)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二)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 : (:三)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 : 转入地海关和转!出地海关为》同一:海关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手续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减免【税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办—。。理补缴税款手—续时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有关《减免税?货,物自办结《上,述手:续之日起解除海关监!管
第二十九【条 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提—前解除监管以及【。减免税申请人—发生主体变》更、依?法,终止情形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 ,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第三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计算减免税货物补税!的完税价格的应当】。。按以下情形确定货物!已进:口,时间的?截止:日期
《 (一)转】让减免税货》物的应当以》主管:海关接受《。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办理补《税手:续之日作为截止之日!;
? : :。(二)减免税申【请人未经海关批准擅!自转让?减免税货物的应当】以货物实际转让【之日:作为:截止之日;》实际转让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之《日,作为截止之》日;
】(三)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主体》变更情形的应—当以:变更登记之》日作为截《。止之日;《
》 (四)《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以人民?法院宣告减免—税申请人破》产之:。日或者减《免,税申请人被》依法:认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作》为截止之日》;
《 (五)减【免税货物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以—主管海关《接受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办理补缴税款手!续之日作为截止之】日
?第三十一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单】位、用途、地区【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 本条?第一款所称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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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二):未按照原《。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
》
? (三)未按照】原定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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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事!先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供—。。。税款担保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第三十二条! 减免税申请人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需要?补缴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上述计算公式中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为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实际时间按日计算】每日实际使用—不满8小《时或者超过8—。小时的均《按1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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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海关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结转、移】作他用、《。异地监管、主体变】更、退运出》境或者出口》、提前?解除监管《等后:续管理业《务,。时应当自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因特殊情《形,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自特!殊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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