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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抵押、《转让、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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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十三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其》他处置手续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应当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随《附相关材料并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税【款担保
!主管海关应》。当对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实地了解》减免税申《请人经营状况、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等:相关情况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
】 减免税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第二—十五条 主管海关】同意以减免税货【物办理贷款抵押【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提交主《管,海关备案
】 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不是:同一日?的按照?后签订的日期计【算前款规定》的备案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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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需要延期《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贷款抵押期】限届满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贷款抵押的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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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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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 (二)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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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 转入地海关】和,转出地?。海关为同一》海,关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手!续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减免税—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办理补【缴税款手续时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有《关减:免税:货物自?办结上述手续之日】起解除海关监管
!第二十九条 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提前解除—监管以及减免税【申请人发生主体【变更、依法》终止情形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 ?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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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计【算,减免税货物补税的】。完税:价格的应《当按以下《情,形,确定货物已进—口时间的截止日【期
? (一—)转让减免税货物的!应当以主管海关【接受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办理补税手】续之日作为截—止之:日;
—。 (?二)减免税申请人未!经海关批《准擅自?转让减免税》货物的应当》以货物实际转让【之日作为截止之日;!实际转让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之日作为截—止之:日;
》 (《三):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主体变!。。更情形的应》当以:变更登记之》日作为截《止之日;
】 (四)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以!人民法院宣告—减免税申请人破【产之日或者减免税】申请人被依法—认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作为截止】之日;
!(五)减《免税:货物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以主管海关接受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办理:补缴税款手续之日作!为,截止之?日,
第?三十一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单位、用途、地【区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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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一款》所称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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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 (二)未按照【原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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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照原?定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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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事先: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供:税款担保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第三十—二条 减免》税申请人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需要补缴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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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计算:公式中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为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实际!时间按日计算每日】实际使用不满8小】时或者超过8小时的!均按:1日计算《。
第三《十三条 海关—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结?转、移作他用—、异地监《管,、主体变更、—退运出境或》者出口、提前解【除监管?等后续管理业务【。时应当自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因特!殊,情形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自—特殊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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