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减免税货物!。的管理
第十!。四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 (一)船舶!。。、飞机8年;—
: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3【。年,
》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 :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五》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 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报告其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的海关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人补报后海】关可以受理》
第十六》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地点使】用除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减免》税货物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可以变更使!用,地,点
减免!税货物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并随】。附相关材料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转入地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运至转入地海关管辖!地并:接受转入地海关监管!
,
减免【。税货物在异地使用】结束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经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主管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将减免税货物!运回主管海关管【辖地
第十—。七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主体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以】及有关减《免税货物的情况
! ?。 经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因破产、》撤销、解散、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原—。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缴纳义务》的当事人应当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补《缴税款手续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减?免税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办理】补缴税款手续时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有关减免税货!物自办结上述手续之!日起解除海关监【。。管
:
,第十九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 减免税货物自退!运出境或者出—口之日起解除—。海关监管海关不【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减免?税货物补征相关【税款
第二十条】 ,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 对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要求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补,缴税款手续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减《免税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办理补缴】税款手续时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有关减?免税货物《自办结上述手续【之日起解除》海关监?管
?。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第二十一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及其【后3年内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有关企业、单【位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