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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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主体变—更,情形:的,或者因破产》、撤销、解散—、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其终?止的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或者终—。止情形以及有关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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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是指根据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并依照?本办法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国家《机关;具体实—施投资项目》获得:。投资项目单位授【权并:经按照本条》规定确定为》主管海关的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同,意可以向其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业务的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经海关总署—确认的其他组织
! 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减免税】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主,管海关是指》其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地的海关;》减免税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国家机关【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主管海!关,是指其住所》地海:关;减免税申请人】为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主管】海关是指其办理营】业登记地《的海:关下列特殊》情况除外
】 (一)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地海!关,或者办理营业登记】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为—主管海关;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或者共同上》级,海关指定《的海关为《主管:海关;
【 (二《)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措施明确《规定的情形;
!。 : (三)海关总【署批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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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列《文书格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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