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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 ,。 (一)》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明!确规定的《。;
(二!),主管:。海关已经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
(三【)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主管《海,关能够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 ?(四)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形
!第十:条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
— 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准予办理担保的】。意见: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以下—简,称准予办理担—。保通知书《)并通知申报地海关!;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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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报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制发的准予办理担】保通知书以及减免税!申,请人提?供,的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的税款担保手】续
第十二条 准!予办理担保通知【书确定的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主管海关可》以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仍需要延期的应【当经直属海关审【核同意?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情形—仍然延续《的主:管海关可《以根据有关情—形,可能延续《的时间?。等情况相应延长税款!。担保期限并向减免】税申请人告》知有关情《况同时通《知申报地《海关为减免税申请人!办理税款担保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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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减免税申请人】在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前取】得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并已向海关办【理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相关?手续的申《报地海关应当解除】税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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