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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减免税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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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并凭》。以下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 ,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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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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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减免税申请人主体】资格:、,投资项目和进出口】货物:相关: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海关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出具确认意见的应】当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
【 (一)《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要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的;
【 (二)需要对货!物进行?化,验、鉴定等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
—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主管】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并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第六】条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已出具的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的应当在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
】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予以变更的【主管海关应当重新】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第七—条 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限不】超过:6个月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向申报地海关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不能在有】效期内办理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限届满—仍未使用的其效力】终,止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减免—税进出口该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所列货物!的应:当重新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第八条 【除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征税放《行后减免税申—请人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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