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减免税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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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并凭!以下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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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 ?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 , (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第五条! 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减《免税申请《人主:体资格?、投资项《。目和进出口货物【相关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海关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出具【确认意见的应当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
! , (一)—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要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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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对货物《进行化验、鉴定等】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主管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并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第六!条,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已出具的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的应当》在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
《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予以变更【的,主管海关应当重【新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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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限,不,超,过6个月《。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向申:报,地海关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不能!在,有效期内办理—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限届满仍未【使用的其效力终止】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减免—税进出口该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所列!货,物的应当重新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第八条 !除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征税放!行后减免《税申请人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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