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减免税【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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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并【凭以下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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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 (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第五条 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减免】税申请人主体—资格、投资》。。项目和进出口货【物相关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海?关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出具—确认意见《的应当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要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的;
【 (二)需要对【货物进行化》验、鉴定等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
】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主管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并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第六条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已出具的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的应当—在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予《以变更的《主管海?关应当?重新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第七【条 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限不超过6个月【。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向》申报地海关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不【能在有效期内办理】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限届—满仍未使用的其【效力终?止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减免税进出口—该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所列货物的应!当重新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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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除—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征税放行》。后减免税申请人【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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